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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人體冷凍引爭議 “冷凍人”法律身份如何界定?

時間:2017-08-21 09:14來源: 作者:raybey雷竞技官网 點擊:

  2017年5月8日,山東(dong) 濟南的展女士在病床上停止了心跳和呼吸,醫生宣布其臨(lin) 床死亡,但是這一次,卻不能說她“永遠離開了”。因為(wei) 幾分鍾後,山東(dong) 銀豐(feng) 生命科學研究院的工作人員對展女士實施了一場長達55個(ge) 小時的手術——人體(ti) 冷凍,展女士以頭朝下的姿態沉睡在零下196度的極低溫液氮罐內(nei) 。

  這是我國首例人體(ti) 冷凍實施案例,展女士真的能“死而複生”嗎?如今的展女士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麽(me) 身份?這樣一場舉(ju) 世矚目的手術究竟是噱頭,還是人類發展的又一裏程碑?喧囂背後,許多法律和倫(lun) 理上的問題值得深思。

  問題01

  人體(ti) 冷凍:被冷凍的人到底是活著還是已死亡?

  為(wei) 抓緊時間保持人體(ti) 組織器官的活性,避免細胞凋亡,人體(ti) 冷凍相關(guan) 的灌流及降溫手術必須在展女士被宣告“臨(lin) 床死亡”(即呼吸和心跳停止)後進行的,此時她的器官仍在進行代謝活動,大腦活動也還在進行。那麽(me) 被冷凍的展女士在法律上到底是活著還是已經死亡?被冷凍的究竟是病體(ti) 還是遺體(ti) ?這個(ge) 問題的答案將直接關(guan) 係到她的丈夫能否再婚,她能否參與(yu) 家庭財產(chan) 分配等問題。

 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曹興(xing) 權表示人體(ti) 低溫保存究竟是屬於(yu) 醫療方案範疇還是定性為(wei) 死亡後的遺體(ti) 處置範疇,目前是存在爭(zheng) 議的。“我認為(wei) ,從(cong) 主體(ti) 大腦未死亡,以及未來存在救治希望的角度看,人體(ti) 低溫保存術應屬救治範疇。”

 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維德則認為(wei) 在這種低溫保存狀態下,被保存的人類似於(yu) 處於(yu) 無民事行為(wei) 能力的植物人,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(yi) 務或可以參照現有的監護製度解決(jue) 。

  此前媒體(ti) 報道中並未提及醫院是否對展女士開具死亡證明,而死亡證明正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質的基本法律依據。對此,周維德直言不諱地說:“如果未能得出死亡判斷,那麽(me) 對處於(yu) 冷凍狀態下的人體(ti) 處置,就不能視之為(wei) 對遺體(ti) 的處置。這種情況下,處置被保存人的軀體(ti) ,可能麵臨(lin) 故意殺人的法律風險。”

  據了解,我國醫學和法律目前以呼吸、心跳停止為(wei) 判定死亡的標準,腦死亡還沒有引入臨(lin) 床或司法實踐。因此按照現行法律標準來看,展女士應該被認定為(wei) 死亡。廣州醫科大學衛生管理學院法學係副教授龔波就認為(wei) :“這起中國首例‘人體(ti) 冷凍案’,隻是一個(ge) 關(guan) 於(yu) 遺體(ti) 捐獻用於(yu) 醫學研究的案例。”

  問題02

  冷凍人“死而複生”:法律身份如何確認?

  目前世界上已有300多人加入冷凍計劃,雖然至今仍沒有冷凍人進行複蘇,但並不排除其可能性。一旦有一天,冷凍人醒來,又該如何確認他的法律身份?他的婚姻關(guan) 係、財產(chan) 繼承、債(zhai) 務關(guan) 係又該如何處置?

  曹興(xing) 權教授認為(wei) ,這裏的“醒來”是在法律上被確定為(wei) 死亡後救治成功的結果。相關(guan) 的社會(hui) 關(guan) 係、財產(chan) 關(guan) 係應依民法一般原理處理。例如若配偶未婚,婚姻關(guan) 係可比照死亡宣告後被宣告後死亡者又出現的原則處理。

 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則提出了一種新模式,即認定當事人已經死亡,所有法律關(guan) 係終結,複活後的人可視為(wei) 一個(ge) 新生個(ge) 體(ti) ,重新開始構建所有的法律關(guan) 係。

  “‘人體(ti) 冷凍技術’會(hui) 涉及到生命倫(lun) 理、違背生命循環的自然規律等問題。但作為(wei) 人類對生命追求的新技術來說,現在的醫學技術還達不到‘起死回生’的程度,因此不用過於(yu) 緊張、擔心和粗暴打壓,我們(men) 不應扼殺一項新生技術的發展。”龔波則認為(wei) ,當下社會(hui) 應當更加寬容的看待這一新生事物。同時他呼籲應盡早製定國家級的《遺體(ti) 捐獻條例》,以彌補此方麵的法律空白。

  問題03

  捐獻遺體(ti) :誰有權捐贈?怎麽(me) 捐?

  關(guan) 於(yu) 遺體(ti) 捐贈,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統一的規定,一些省份結合自身情況製定了相應的法規條例。多地《遺體(ti) 捐獻條例》規定,捐獻的遺體(ti) 應當用於(yu) 醫學教育、科研和臨(lin) 床,也就是人們(men) 熟知的器官移植、解剖實驗等領域。

  在中國首例“人體(ti) 冷凍案”中,展女士在她生命的最後時光裏向丈夫表示,去世後願意捐獻遺體(ti) 為(wei) 社會(hui) 做點貢獻。當她被宣告臨(lin) 床死亡之後,丈夫作為(wei) 親(qin) 屬簽署了遺體(ti) 捐贈登記表,並參與(yu) 人體(ti) 低溫保存試驗項目。

  而對於(yu) 普通人來說,如果自己生前並沒有表示願意捐贈遺體(ti) ,家人是否能在其死後將遺體(ti) 捐贈?又是否能代表其參與(yu) 人體(ti) 低溫保存這樣的項目呢?

  200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上海市《遺體(ti) 捐獻條例》是我國第一部遺體(ti) 捐獻的地方性法規。其中第十二條明確: 對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(ti) 的死者,其近親(qin) 屬可全部或部分捐獻遺體(ti) 用於(yu) 醫學科學事業(ye) 。如果近親(qin) 屬之間意見不統一,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捐獻手續。

  對此,曹興(xing) 權教授認為(wei) :“近親(qin) 屬在患者失去意識後享有醫療方案同意權。在患者失去意識之時,若患者未對死後之事做特別安排,近親(qin) 屬也有權簽訂遺體(ti) 捐贈協議。”廣州醫科大學衛生管理學院法學係副教授龔波也指出,病人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可以在此種情形下以書(shu) 麵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,並代辦捐獻登記手續。

  而韓驍對此則持有不同意見,他表示:“遺體(ti) 捐贈需要本人和近親(qin) 屬的雙重知情同意。即使本人同意,在去世後本人的近親(qin) 屬反悔的,該遺體(ti) 可能也無法成功捐贈,如果捐贈遺體(ti) 隻是近親(qin) 屬單獨的意思表示,醫療機構一般不會(hui) 接受。”

  上海社會(hui) 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長秋表示:“醫療機構應依據遺體(ti) 捐獻協議來處理遺體(ti) ,將遺體(ti) 進行低溫冷凍也屬於(yu) 醫學科研,除非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低溫冷藏,否則此舉(ju) 是合法的。”同時他也指出,如果某些醫療機構在死者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,將遺體(ti) 用於(yu) 可能有損尊嚴(yan) 或家屬利益的用途,如製作人體(ti) 標本用於(yu) 商業(ye) 展覽等行為(wei) 是不合法的。

  問題04

  遺體(ti) 研究是否必須經醫學倫(lun) 理委員會(hui) 同意?

  《人體(ti) 器官移植條例》中規定人體(ti) 器官移植需向醫學倫(lun) 理委員提交申請,並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實施。那麽(me) 對遺體(ti) 進行某種研究是否還需該組織的審核呢?

  醫學倫(lun) 理委員會(hui) 是由醫學專(zhuan) 業(ye) 人員、法律專(zhuan) 家及非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,其職責為(wei) 核查臨(lin) 床試驗方案是否合乎道德,確保受試者的安全、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。2016年12月1日,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發布新版《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(lun) 理審查辦法》(以下簡稱辦法),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設立倫(lun) 理委員會(hui) 的,不得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工作。

  韓驍認為(wei) ,《辦法》所涉及的人指的是廣義(yi) 的人,冷凍實驗目的在於(yu) 多年後複活,而不僅(jin) 僅(jin) 是冷凍本身。“這種手術已涉及到生與(yu) 死,必須經過倫(lun) 理委員會(hui) 的審核批準。如果未經批準而擅自開展,可能會(hui) 被責令終止。”

  而龔波教授卻表達了另一種觀點:“《辦法》中的人應當指的是自然人從(cong) 出生到死亡,並不包括胎兒(er) 和遺體(ti) 。‘人體(ti) 冷凍技術’是一項醫學科技發展的新技術,本著‘法無禁止即為(wei) 自由’的原則,是不違法的。”

  事實上,全國首例“人體(ti) 冷凍”給法律提出的難題不止於(yu) 此,“死而複生”已經超越了現有的法律框架,劉長秋表示假設有一天冷凍技術成熟之後,真的實現“死而複生”,則人類整個(ge) 倫(lun) 理與(yu) 法律製度都會(hui) 重設。